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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1 / 1)

小女孩的尸体躺在一楼走廊快到尽头处,左边卧房的走道上。自来水从厨房和洗手间流出,流经走廊,有一部份流进了卧房,浸湿卧房的地毯。小女孩上半身躺在**的地毯上,下半身躺在一块床罩上,旁边有一个枕头。床罩上的血迹是干的,形状十分奇怪。一般来说干掉的血渍并不会留下类似水渍的滩印,我站在床边,盯着这些奇怪的血迹,脑子不停地想着,怎么会有这样奇怪的痕迹。想了十几分钟后,我突然想起来,这床罩是电毯,通电使用时,上面的血迹就会被烤干成为一滩印痕。在远离门的床头一旁,我们发现喷溅型的血迹,表示小女孩很有可能是在床上遇害的。小女孩身上共发现14处伤口,大部份都集中在她的脖子上,脚踝上有一个模糊的血手印,可能是凶嫌在杀害李娟后用沾有血迹的手拉住她的小脚,将她从床上拖下来。

但是从床上拖到地毯上所留下的血迹并不是湿的,也就是说,小女孩被割喉后躺在床上一段时间,过了许久凶嫌才将她拖下床的。拖动小女孩的时候,凶嫌一定要站在床边,所以床边的地毯是十分重要的物证来源,因为凶嫌将整个现场用水洗过,床边是唯一可能留下脚印的地方。我们用化学药剂在地毯上化验,现场二十多个警员都不相信地毯上能显示脚印来,当我将药剂喷洒在地毯上,马上就显示出半个鞋印,好像魔术师在表演魔术一样,大家都‘哗’的一声惊奇地叫起来。鞋印并不清楚,不过可以看出是一只42码的球鞋。再经过电脑影像处理,使印纹变得更清晰,花了一个多月的时间,终于发现是adidas阿迪达斯的球鞋。

刑警们在小女孩的睡衣上发现了尿液痕迹,以及大片的血迹,经过化验,尿液和血液都是李娟的,棉被上也有大量血迹,枕头朝地的一面也是如此。张杰研判小女孩被割喉后仍未断气,凶嫌用枕头压住她,直至断气不再动弹为止;后来法医的解剖报告果然证实小女孩是窒息而死的。如果凶嫌是用枕头闷死小女孩的,枕头朝上的一面可能会留下手纹。鉴识人员马上在现场进行化验,枕头上果然发现一个手印,这个手印很不清楚,后来拿回化验室用雷射侦测,发现一个更清晰的手印。这个手印只有15厘米,与浴室墙上的血手印相差很多,从此,张杰推断可能有两个凶嫌,一个手型很大,另一个手型细长而娇小,很可能是一位女性。

在分析这些现场证据与现场重建时,张杰推测小女孩可能听到祖母惨叫躲到卧室,被凶嫌发现后在床上惨遭割喉;后来凶嫌在屋内毁灭证据,贵重物品,要离开时发现她尚未断气,便将她从床上拖下来,再用枕头将她闷死。刑警们花了一天半的时间,终于将屋内的证据收集完毕。下一步就是回到化验室进一步的分析物证,同时,还要利用这些证据来寻找其它相关的线索。

凶器是凶杀案件的重要证据。从伤口的形状,警察可以判断出凶器的属性。举例而言,如果是被钝器打伤时,从伤势中可以推断凶器是榔头,斧头,棍棒,或是石头。如果是刀,可以推断出单刃或是双刃,刀长和刀缘形状等。但是由于人体的肌肉纹路不一,如果是顺著肌理割伤,伤口会显得长一些,而且比实际的刀身长;如果是横向肌理割伤,伤口看起来会比凶器小,国内有许多刑事解剖学家专门研究种种伤口及死因。从刀伤的方向,警方还可以推断出凶嫌行凶时的相对位置及其力道。

刀伤的部位也可以作为剖绘凶嫌的根据。如果伤口分散在不同的部位,很可能被害者曾与凶手打斗过;如果伤口的方向转移,很可能是死者曾经企图躲避或抵抗凶嫌的攻击;如果伤口都是顺著同一方向,则有可能凶手出手密集,刀刀见血。本案中,经过对比三位死者的伤口,张杰认为他们都是被同一把刀刺死的。凶器大概是八寸长的单刃长刀。但是,刑警在屋内现场及附近多次搜寻,都找不到这把刀。追寻凶刀时,刑警都会先从厨房开始,因为凶嫌往往顺手拿厨房的菜刀行凶。而现在的家庭在购买刀具时往往购买一套,如果发现一套刀具中其中的一把不见了,即可推定失踪的这把刀与案件有关;侦查人员就可以与刀商联络,确定这把刀的具体规格。刑警在杨慧家的厨房清点刀具时,果然发现其中有一把较大的刀不见了。

在房屋内外现场都没有找到任何刀具证据。张杰推测凶嫌可能在离开杨慧家后将凶刀丢在附近的路上,便决定展开大规模的户外。户外有许多方法。有双格法,列队法,双重列队法,格状法,区域法等等,通常要视现场大小而定。大家商量后决定采用列队法,将人员排成一条长队,几十位警员一起朝着同一个方向搜查,除了警犬外,队伍还用金属探测器与棍来探路寻找。了好几天,都没有找到20厘米长的刀,倒是找到几百个啤酒罐,一百多个保险套,还有几把与案情无关的短刀。西南地区有许多毒藤,生命力强,生长迅速,如果不小心接触到这些毒藤,皮肤会十分痒痛,而且要肿上好几个星期。张杰刚开始查案时,毫不知情,结果碰上了几次,几年后他变成毒藤的专家,一看就能辨别出是哪一种毒藤。时,有些新人求功心切,就不顾一切地往树丛里冲;吃过几次苦头后,他们学乖了,遇到树丛就差遣资历更浅的新菜鸟或在校的实习警员打前锋。后来大家都学乖了,要进行户外时都穿带上厚手套和长靴。

经过屋内和屋外的,刑警们都没有找到其他直接的线索。通常来说,案发的头三天,案件是一总‘热案’,也是最容易破案的阶段;三天后就变成为‘温案’;若一个月仍未破案,这宗案件就会变成‘冷案’,所以在处理凶杀案时,头三天要全力以赴,尽可能投入最多的人力和资源。但是三天后若有其他新案件,再加上未破旧案,都会分散人力和资源;因此在案件‘降温’时,就必须调派人力和资源去处理其他案件,办案人员就会减少,破案压力却越来越大。过了一个月后,案件转为‘冷案’,负责人员将会更少,届时上级就必须重新评估破案的几率了。通常警方将破案几率分为10种等级。假如警方现场逮获现行犯,这种破案几率为100,称为第1等几率。假如警方没有在现场逮捕凶嫌,但是有直接证人可以提供凶嫌的姓名和地址,警员可以轻而易举逮捕之,此为第2等几率。

假如现场的证人不能提供凶嫌的姓名,但是证人提供凶嫌及汽车特征,车牌号码,或是银行,商店,加油站等机构的录影机录下了凶嫌汽机车牌照,此为第3等几率。如果在现场采集到指纹,dna等重要证据线索,此为第4等几率;如果在现场找到其他证据,如脚印,香烟头,汽车轮胎印或其他能提供侦查方向的重要证据,此为第5等几率;如果在现场只找到微物证据如,纤维,毛发等,这些证据无法直接指出凶嫌,此为第6等几率。如果现场只找到间接证据,如某些人作证嫌犯当天在案发现场附近等,此为第7等几率;如果警方只能从线民处获取到间接证据,大部分资料都是道听途说而来,此为第8等几率;警方手上只有很少的资料,如死因,或者只看到一个黑影子等,此为第9等几率;如果在现场找不到任何科学证据,又无人证,整个案件毫无头绪,此为第10等几率。假设案件几率在第1到第10等级,警方应该可以预期破案。如果是第十等几率的案件,往往很难破,除非凶嫌自白,主动认罪。在到达现场时,经过对现场和案件的整体了解后,我们首先会确定案件的破案几率,再来安排行动。这个案件从目前掌握的证据来看,应属于第4、第5等的几率,有一些间接证据,但是仍缺乏直接的证据。

因此,还必须利用这些已经掌握的资料来进行侦查。

物证除了经过化验对比可以确定涉案凶嫌外,还可以作为破案的线索,刑事侦查人员常常以剖绘推理方法来缩小凶嫌范围。剖绘推理的前身叫做现场重演法,在古时候,刑事侦查人员十分注重研究犯罪的行凶手法,认为每一个犯人在作案时都有一定的习惯行为,破案后将嫌犯带回现场,重演犯罪过程。这样,侦查可以学习到更多有关犯罪手法的知识。这种注重犯案手法的侦查方法在农业社会很有用,但是随著工业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性的增高,作案手法也层出不穷,手法不同的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加。此外,人权意识提高,越来越多的律师都建议被告拒绝现场重演,因为现场重演就是无形中认罪。

因此,现场重演的侦查方法不再使用,从60年代末70年代初开始,取而代之的是犯罪剖绘方法。犯罪剖绘的方法是利用统计资料和心理学来协助确定侦查方向。以侵犯案为例,根据犯罪统计的资料,侵犯犯一般为16岁到39岁之间的男性,通常住在被害者住宅25里之内的地区;从侵犯的方法和言语还可以推断出犯人的个人资料。但是法庭并不将犯罪剖绘的资料视为法庭上的证据,因为这种方法不算正式的科学,其中涉及了太多主观的猜测和推断。

80年代出现一种新式的侦查推理方法称为现场分析,主要著重现场的痕迹证据,譬如,如何进入现场,又如何离开,并推测其作案手法。从脚印的长度及深度,我们可以判断嫌犯走路的速度,是否残障,有没有背负重物,以及身高体重比例等;此外,我们也可以从手印推断案犯的工作性质和习性癖好。到了90年代,现场分析法进一步地改良为现场重建法。利用现场采集的科学证据,犯罪心理剖绘以及痕迹证据,综合推断整个案法过程以及凶嫌的犯案特征。同时还利用反物证方法来举证可疑对象不涉案的可能性,从而排除涉案对象;理清各项假设成立的或然率,从而找出侦查的方向。

张杰分析现场物证以剖绘可能的嫌犯。在查看死者伤口时,他发现嫌犯杀人手法非常残忍,例如,程光身上被刺了30多刀,都在同一个部位。这种杀人方法可称为疯狂杀人法。从犯罪手法的剖绘来推断,如果30多刀都在相同的部位,通常有3种可能,第1种是出于报复心理,凶手急于泄愤报复,因而加重出手;第2种是情杀;第3种是吸毒者杀人,由于吸毒后行凶,神志不清,出手也很残忍。程光是一位弱智残障,素来与世无争,不可能与人结仇,可以排除第一种可能性;他失明失聪,没有同志恋人,第二种可能性也不存在;所以我们推测凶手很可能是吸毒后行凶。杨慧被刺了27刀,李娟被杀了14刀,从这些杀人手法来判断,凶手一定是个心恨手辣,年轻力壮的人,行凶时可能有共犯协助。现场有冲洗过的痕迹,此外嫌犯还打开厨房和浴室的水龙头,试图湮没证据,显示出嫌犯很可能是智商不低,稍有教育及前科的罪犯。再从受害者贵重物品被拿走来研判,本案很可能是一宗入屋抢劫,然后杀人灭口的命案。从洗手间墙上的巨型血手印推断,普通人不可能有这么大的手掌,一般来说,只有打篮球或者排球的运动员才可能有25厘米长的手掌,因而凶嫌很可能参加过篮球队或者排球队。警方也可以从现场的证据中举出许多反证,证实武丽萍夫妇并没有涉案。例如:手表上并没有武丽萍夫妇的毛发和血迹,洗手间和卧房发现的手印与他们的手印大小都不一样等,所以说他们涉案的可能性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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