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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七章(1 / 1)

第一八七章

而从这一次关于新型手弩的生产设计会议上,张嘉师清楚的认识到眼下大秦帝国相应精通军械生产的工匠数量,依旧是相当缺乏。

在一方面而言,即使是张嘉师在部分兵造,比如说作为核心基础的关中兵造以及算得上是张嘉师根本之地当中的辽宁兵造,尝试性的进行工匠学徒的招募,但是受限于一些方面的前提,比如说在很多方面而言,对于武器生产的认识基本是一窍不通的普通人,即使是通过了考核,想要让这些普通人成为能够生产一些简单部件的学徒工匠,都依旧是有着一定的时间间隔。

而在很多方面而言,越是生产复杂的零件,或者是需要长时间制作出来的相应部件,比如说弓弩的木质外壳等等,这种部件的生产也许比较简单,但是这些部件同样是需要长时间的相应工序才能够达到验收水平。

这也就是说这些零件的学徒想要“出师”,同样是一个需要一定时间考验的前提。

……

张嘉师眼下对于部分大型兵造,打算采取流水线的方式来在简化工序的同时,也尽可能让工序能够规范化。

张嘉师不是对麾下的兵造工匠们信心不足,而是对于手工制作的零件,往往会有着细微误差感觉到无奈。

这些细微误差,尽管是多方面因素所造成的,而真正能够影响到兵器的作战效率的误差,事实上是很小的。

最起码,他并没有听过大规模的因为零件等大规模出现误差而导致一批兵器需要大规模返修的情况。

当然,若是在始皇帝时期或者是秦国在实行商鞅变法之后出现这种事情的话,相应的工匠以及管理人员,是需要受到处罚甚至是处死的。

而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甚至是需要牵连到家人邻里受到处罚。

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连坐制度的一个比较主要的表现。

……

连坐制起始于周朝时期。秦的社会组织相当严密,商鞅变法建立了“连坐制”内容包括:禁止父子兄弟同室而居,凡民有二男劳力以上的都必须分居,独立编户,同时按军事组织把全国吏民编制起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不准擅自迁居,相互监督,相互检举,若不揭发,十家连坐。这种严苛的法律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国家直接控制了全国的劳动力,保证了赋税收入。统一后秦国将此推广至全国。

而事实上,不仅仅是秦帝国或者是周朝,连坐制据说在夏商两个时期同样已经出现。

连坐起源甚早,夏、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都有连坐制度。

商鞅变法时,立相坐之法:十家为伍,有问题要互相纠举揭发,否则连坐。如不告奸,腰斩;匿奸与降敌同罪。怠贫收孥法,对于因怠惰而贫苦的平民收录其妻子,没入官府为奴婢。里典和伍老也因其该管范围有人“犯罪”未检举而连坐。

这种连坐法不但实行于乡里的居民之中,也实行于军队的行伍之中。《商君书》说“行间之治连以五”;又说“其战也,五人来(当作“束”)簿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说明在作战时,五人编为一伍,登记在名册上,一人逃亡,其他四人就要处罚,这就是在军队里实行连坐法。

汉承秦制,文帝前元三年(前177)废收孥相坐律令。唐律对谋反、恶逆、不道,凡不在族诛之列的,如年15以下的子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姐妹,都没入官府充当奴婢。但有例外:凡男夫年80及有笃疾,妇人年60及有废疾的,女已订婚尚未嫁出的,媳已订婚尚未娶入的,儿子被别人收养或出家、入道的,都不连坐。

明、清律规定:凡谋反大逆不在族诛之列的年15以下男子及母女妻妾姐妹、子的妻妾,都给功臣家为奴。清律还扩大连坐范围,对于奸党、交结近侍、反狱、邪教诸项,都有连坐。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在一定区域实施保甲制度,也以戒严令、行政命令规定连坐办法。

连坐制度所打击的是与犯罪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是定罪而不是刑罚,因此可称此项法律制度为“关系法”历史中注重亲疏,嫡庶关系的宗法制是封建法制所要维护的主要社会关系,连坐制度与宗法制度相伴整个封建文明始终,共同调整维护了几千年的社会秩序。社会总是在不断的淘汰中进步,而专惩人情罚关系的连坐制度具有如此持久的生命力,这本身说明其具有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进步合理的一面,那么这些是如何体现的呢?

战国时期著名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曾有过一段精辟的论述《制分》:“是故夫治之国,善以止奸为务,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关乎治理也,则使相窥奈何?日:盖里相坐而已,禁尚有连于已者,理不得不相窥,唯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志,窥者多矣。如此,则慎已窥彼,发奸之密,告过者免罪受赏,失奸者必株连刑,如此则奸类发矣,奸不容细,私告任坐使然也。”

这段阐释将“人人自危,户户自保”彼此监督的连坐制度的分化瓦解作用揭露无遗。连坐制度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华夏民族单一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经济特点决定了其安土重迁,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依赖血缘维系的封闭生存方式,其教育环境也相对独立封闭。

这从许多边远乡村十里不同音,隔村不同俗,一村一姓的遗风中尚可见的一斑,而连坐实际上是对这一封闭教育形式的批判和瓦解,是基于帝王统治利益而对宗法制社会关系所作的调整和规范,使宗族社会统一于王法之下,用禁尚有连,造成宗族社会中人人自危自保,人人执法的法治形势,客观上起到促进普法,统一法制的作用。

……

后世认为,法,广义上是社会生存发展规律的总结,是“民轨”而相应的处罚是社会生存发展所面临的危机的模拟,其本质就是教育,在“东渐于海、西被流沙”的这块土上,有着长江,黄河两大河流的滋养,民朴物丰,除水旱两灾外,其它的大规模自然灾害少发,造物主各啬了他的巨大毁灭力,整个社会所面临的不是天灾,而是由局部灾害所促动的——战争、整个社会并没有因整体的危机而凝聚在一起,共同面对社会与自然两个世界。

从而发展社会教育生产力与自然物质生产力的整体创新力、而只是停留在治人者食人,治于人者食于人的上智下愚的社会教育与物质生产的对立,停留在人治人,人养人的力人经济形态,封建法制中,固有的利益相对,连坐制与宗族制的矛盾也正是这一社会形态的意识反映,刑罚也体现出以暴制暴的战争恐怖主义特点,以刑去刑,重刑主义,残酷的肉刑、流放边塞、充军作奴等,都是具体体现。

族刑连坐制的废除,是清末法律变革运动的成果之一,这与当时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在他们的大力倡导下,清庭终于在1905年正式宣布废除连作制。至此,族刑连坐制度正式在法律上被废止了。不过,这种废止是有极大保留的。这种保留,深刻反映了统治者对这一古老制度的恋恋不舍之心,而一旦有必要、有可能,统治者也会毫不犹豫地重新拾起这柄锈蚀的屠刀杀向人民。

对中国这个素以保持对传统的自信与自诩为满足的国度而言,要真正彻底革除陈规陋习并非一纸明文所能完成,尤其是对那些可以为暴君和暴政服务的陈规陋习而言,更是如此。所以,像族刑连坐这类极富浓厚传统文化色彩的惩罚手段,很自然地为某些暴政的制造者所缅怀是不足为奇的。这也使我们对族刑连坐在现代社会的沉渣泛起现象有了一种历史文化意义上的认识。

……

张嘉师并没有废除连坐制度,但是在一些方面而言,却减弱连坐制度的影响。

比如说兵造方面以及军队方面的相应管理而言,他采取的是从重处罚主要责任人员而减轻一些被无故牵连在内的人员的处罚。

对于张嘉师而言,主要责任人的罪过是无法推卸的,但是若是被无故牵连,那么为何还要从重处罚无辜者?

秦帝国在这一方面虽然有着相应的法律判刑标准,但是对于张嘉师而言,这种标准在很大程度上会让一些人钻空子甚至是以权谋私。

张嘉师不希望这一个情况出现,他很清楚一个国家若是连其法律都变得乌烟瘴气,那么这个国家也别想多存在更长的时间了。

不过在某个意义上而言,秦帝国的人民算是比较幸福的,因为秦帝国有连坐制度,但是没有在另外一方面算得上是更加凶残的存在,而这个存在则是更加恶名昭著的保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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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度是宋朝时期开始带有军事管理的户籍管理制度。

保甲编组以户为单位,设户长;十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各保就该管区域内原有乡镇界址编定,或并合数乡镇为一保,但不得分割本乡镇一部编入他乡镇之保。大乡镇得编组为若干保,设保长联合办公处,由保长互推一人为主任。

户长基本由家长充任,保甲长名义上由保甲内各户长、甲长公推,但县长查明不能“胜任”,或认为有更换必要时,得令原公推人另行改推。户长须一律签名加盟于保甲规约,并联合甲内户长共具联保连坐切结,声明如有“为匪通匪纵匪”情事,联保各户,实行连坐。保甲长受区保长指挥监督,负责维持保甲内安宁秩序。

联保主任受区长指挥监督,负维持各保安宁秩序总责,但各保应办事务仍由各该保长负责。保甲组织的基本工作是实施“管、教、养、卫”。“管”包括清查户口,查验枪支,实行连坐切结等;“教”包括办理保学,训练壮丁等;“养”包括创立所谓合作社,测量土地等;“卫”包括设立地方团练,实行巡查、警戒等。

1939年9月19日国民政府公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增设副保长一人,规定保长兼任保国民学校校长和壮丁队队长,进一步强化保甲制度。1949年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在大陆的统治结束而被废止。

而从保甲制度衍生出来的是一种不成熟的闾邻制

在传统中国社会,任意结合而成的集团,常以称作“会”的形式表现出来,据1930年7月公布的组织法,县的下面设区,在区里设区长,区的下面为“乡”、“镇”,设乡长、镇长,在乡镇的下面为闾(25家),并设闾长,闾的下面为邻,设邻长。其中,区从10乡镇到50乡镇不等,为人为的区。

闾邻制是以原有的标准按户数编成的,之后紧接着以保甲制代替闾邻制,十户一甲,十甲一保。村落体制尽管发生了如此的变化,但对于村民来说,实际的习惯并没有改变,传统的“会”仍是村落的联络中心。

而民国时期保甲制度在村基本形式为10户为甲,10甲为保,实际操作城市与乡村、各地区可略有弹性。在城市则以每一门牌为一户,如同一门牌内有两家以上仍以一户计,编为第几保第几甲第几户,设户长。户长由此门牌内各家互推一人充任。

根据当其时的《南京市城区编组保甲暂行办法草案》之规定:

南京城区“二十五户为一甲,二十五甲为一保”、“编余之户十五户以上另立一甲,十四户以下并入邻近之甲;十五甲以上另立一保,十四甲以下并入邻近之保”。

1938年2月行政院颁布《非常时期各地举办联保联坐注意要点》规定:“在城市地方邻居多不相识,或其地客民多于土著,良莠难分,彼此不愿联保者,得令就保内各觅五户签具联保,或由县市内殷实商号或富户,或现任公务员二人,出具保证书,其责任与联保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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