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五五章《武经总要》的经验(3)
张嘉师对于这样的内容描述虽然说不太感冒,但是正所谓一支部队假如连正常的行军都会出现混乱的话,那么这一支部队的战斗力也不会高得去什么地方,甚至是可以说等同于一支乌合之众。
这也代表着在这一方面而言,可以说是当时的宋军必须要做到的一个指标。当然,这样的行动到底能够有多少人能够做到,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凡军将发,先使腹心及乡导前觇,逐营各以跳荡、兵、马军先出,去营一里外,当前面布列。战锋队、驻队各持伏,依营四面布列队伍,一如装束辎重讫,依次第起发。
右行军之法,大率如此,其辎重在内,计兵三万人,凡四百队。除马军八十队、辎重六千人外,兵等队悉在内也。
凡道狭不可并行者,即第一战锋队为首,右战队次之,左战队又次之,右驻队又次之,左驻队又次之。若道平川阔,可得并行之,宜作统行法。其统行法,每统战锋队居前,两战队并行次之,又两驻队并行次之,余统准此。若更堪齐头行者,每统五队,横引齐行,后统次之。如每统三百人,简取二百五十人,分为五队。第一队为战锋队,第二队为战队,第三队为伏队,第四队、五队为驻队。队头一人,副队一人。其下等五十人为辎重队,别著队头一人,副队头一人,拟战日押辎重,遥为声援。若兵数更多,皆放此类。
凡大将建五方旗,依色配方面(青乱黑,以碧代之。务易辨也)。央位不动,故大将军以黄旗为四旗之主,常使诸军准望知大将军所在。若南方有贼,大将军赤旗以应之;东方有贼,则举青旗以应之;西方有贼,则举白旗以应之;北方有贼,则举黑旗以应之;无战常偃之。举旗者,令诸军知贼所从来也。其诸军见本方旗举,当方面兵急装束;旗若亚,则前进奋击;旗正立,即止;旗却偃,即回。
凡军行,须令候骑前持五色旗,见沟坑揭黄,河桥揭白,水泉揭黑,林木揭青,野火揭赤,以告大将。凡军行,若遇道途泥泞,山河险隘,并右虞候于诸军抽取役兵先行,以充修理桥道、开拓窄隘之用。
凡军行在道,十里齐整休息,三十里会乾粮,六十里食宿(古法:三十里为一舍。倍道兼行,一日再舍。今六十里为食宿,亦量军士急缓为节)。
行为方阵法凡军行渐迩贼阵,或行于贼境,我军有数营,发引逢贼,首尾难救,须行引时,先准为方阵行列,以兵分为四分,辎重为两道引,战锋等队亦为两道引。其第一分初发,辎重及战锋分为四道行,两行辎重在心双引,战锋队并各在辎重外,左右夹双引。其第二分,战锋队与前面左右行战锋队相当,辎重队与前行辎重队相当。其第三、第四分,并准。今约行列图之于右。
凡山路隘狭,布阵不得,须使部队密相连接,枪旗两边,弩弓居外,缓行即过。凡盛夏行师,道深草茂木,四望不绝者,亦约方阵而行。
凡入敌境,若船渡桥梁,先过重物试之,然后渡军。
凡骑军入贼境,惟战,其外余物不得负斤两之重。步军战具外,带物不得过十斤。
从以的内容可以看到的是,在《武经总要》编纂完毕的时期,宋军的一些行军方式已经成为了相关的规定。
这一点严格来说是较合理的,但是这一点也忽视了一个情况,那是若是一个骑兵连一些器具都无法携带的话,那么在无法赶回营地的情况下,这个骑兵很容易面对自己无法取得补给的困局。
而在这一卷的余下内容当,也有着一支军队在紧急的情况下的短暂的军粮应对办法:
经十遍,可得二斗。每食取一大合,先以熟水浸之,待湿彻,然后煮食之。一人可五十日。盐三升,以水和入锅,炭火烧之,即坚小不消。一人食可五十日,又宜夏月将行。
豉三升,捣如膏,加盐五升,捻作饼子,曝干。每食如枣核大,以代酱菜。人可食五十日。米一升,人食可一日。牛一头,食之五十人日。马一匹,食之五十人,可一日。驴一头,食之三十人,可一日。
山行,即采松皮,每十斤与米五合煮之,令烂熟。半斤一人可食一日。
亦可将乌梅、干酪行。
马军,每人将干酪与马,恐马渴乏。
油麻,并不是指白芝麻,而是指黑芝麻,这种食用止渴的方式,主要是取自药理。
烽火烽燧,军之耳目,豫备之道,不可阙也。唐兵部有烽式,尤为详具。今之边塞所置,则颇为简略而易从。唐李筌所记法制,适与今同。今以唐式录为前,而今法次之,庶参考用焉。唐法:凡边城堠望,每三十里置一烽,须在山岭高峻处。若有山冈隔绝,地形不便,则不限一数,要在烽烽相望。若临边界,则烽火外周筑城障。
用烽火之法:应火炬长八尺,橛火炬长五尺,并二尺围。干苇作薪,苇用干草节缚,缚处周回插肥木。其次炬橛等,在烽每道当蓄一千(或作十)具以,于舍下作架积贮,不得雨湿。其土筒里,常须预着羊粪郁心火使暖。凡应火土筒,若向东应,筒口西开;若向西应,筒口东开;南北准此。诸烽烟相应时,于土筒旁级立开盆放烟,合盆灭烟。其烟看放时,若无事,尽一时;有事,尽一日。若昼放烟,至夜即放火,无事尽一夜。若夜放火,至天晓还续放烟,后烽放讫,前烽不应,烟尽一时,火尽一炬,即差脚力人走问探知。失堠或被贼掩捉,其脚力人问者即亦须防虑,且至烽侧遥听,如无消息,唤烽师姓名,若无人应接,先径过向前烽,依式放火。仍录被捉失堠之状,告所在州县勘当。
凡寇贼入境,马步兵五十人以,不满五百人,放烽一炬;得蕃界事宜,及有烟尘,知欲南入,放烽两炬;若馀寇贼五百人以,不满三千人,亦放两炬;蕃贼五百骑以,不满千骑,审知南入,放烽三炬;若余贼寇三千骑以,亦望三炬;若余蕃贼千人以,不知头数,放烽四炬;若余寇贼一万人以,亦放四炬。其放烽一炬者,至所管州县镇止;南炬以者,并至京。先放烟火处州县镇即录状驰驿奏闻。若依式放烽至京讫,贼回者,放烽一炬报平安。凡放烽告贼者,三应三灭;报平安者,两应两灭。
凡烽号隐密,不令人解者,惟烽帅、烽副自执,锋子亦不得知委。
今法:明锋台于高山四望险绝处置。无山,亦于平地置,下筑羊马城,高下任便。常以三五为准:台高五尺,下阔三尺,阔一尺。形图:建圆屋覆之;屋底径阔一丈六尺,一面跳出三尺,以版为覆下栈。屋置突灶三所,台下亦置三所,并以石灰泥饰其表里。复置柴笼三所,流火绳三条,在台侧近。下用屈膝梯,讫,复收之。四壁开望贼孔,及安火筒,置水罂、干粮、麻蕴、火镇、蒿艾、狼粪、牛羊粪。每旦夜平安,举一火;闻警鼓,举二火;见烟尘,举三火;见贼,烧笼柴。如每早夜平安火不来,则锋子为贼所捉。一烽六人,五人烽子,递知更漏,观望动静;一人烽帅,知书符牒转递之事。